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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案件,原告李某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看到梁某售卖的翡翠饰品,在购物的沟通过程中,梁某以微信朋友圈有更多款式及交流方便为由,引导李某添加微信进行个人交易。李某选中了一只翡翠手镯并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货款约6万元。梁某在微信聊天中承诺对所售商品提供24小时鉴赏期,如果买方收到货不满意可以退款。然而,李某在下单一周后,收到了一只“货不对版”的手镯。由于卖家梁某曾承诺提供24小时鉴赏期,李某于收货次日按梁某的邮寄地址将手镯退回并要求退款,但梁某却拒收快递且拒绝退款。李某多次索要货款无果,遂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梁某退还手镯货款约6万元。
对此,法官进行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因此,消费者在通过聊天软件进行沟通并达成交易后,如果双方的线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快递单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达成了买卖行为的合意,且行为合法有效,同时对货款、质量、鉴赏期等交易内容的约定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便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卖家应按照沟通内容履行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
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消费者一般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特殊商品除外。同时,该条款亦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本案中,买卖双方对无理由退货的时间作出了不同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约定,该约定应当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卖方承诺了24小时鉴赏期,因此在24小时鉴赏期内无人为损坏且不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形下,买方对货品不满意可以要求退货退款。本案中,24小时鉴赏期即为无理由退货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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