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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8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如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等情形。
为指导准确理解适用《解释》,“两高”同步收集筛选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典型案例。澎湃新闻注意到,前述典型案例共5件,分别是以虚假和解方式放弃到期债权逃避执行的侯某某、邱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虚构长期租赁关系逃避执行的邱某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通过协议离婚方式转移财产、抗拒执行的王某、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孙某、刘某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以及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6年6月,李某某与王某某签订以房抵债和解协议,二人签署相应房产的认购协议书。因房地产价格发生波动,王某某反悔,不同意以房抵债方式执行,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17年11月,王某某以和解协议未履行为由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再次查封该公司多处房产。李某某以“双方债权债务已结清、查封标的物价值远超执行标的”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予以驳回。2018年7月至12月,桃城区法院两次向该公司下达报告财产令,该公司对报告财产令未予以理会,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
2019年3月,公安机关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21年3月,公安机关提请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批准逮捕。2021年3月,桃城区检察院经检委会研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李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7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9月,桃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该房地产公司、李某某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双方之间的借贷纠纷。目前,王某某已经就该借贷纠纷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正在依法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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