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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母解释
2023年8月底,朱某某在拆除作业中,使用钢锯切割电缆时突然发生事故昏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评估显示当时作业环境内存在触电安全隐患,但由于尸检显示死因不明,事故调查组最终未将朱某某死亡情况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认定。正因如此,事发后公司股东与朱某某家属在赔偿事宜协商中态度一直消极,协商始终没有结果。
在调取死亡情况调查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后,检察官发现,电气系统检验评估报告显示作业环境内存在触电安全隐患。而尸检和尸体解剖司法鉴定意见书却显示,尸体解剖未见致命性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及致命性疾病的法医病理学改变,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见毒(药)物成分,认为仅就现有条件分析,朱某某的死亡原因不明,并不能认定其一定是触电而死。
为此,检察官走访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一步向朱某某尸体鉴定主检法医师了解情况。据其介绍,事故发生时,他并未掌握现场存在漏电风险相关情况,亦未至现场进行勘验,而电击致死法医鉴定在必需情况下需要至现场勘验。主检法医师告诉检察官,尸体电流斑的明显程度与现场环境以及死者身体状态有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无电流斑形成。本案中司法鉴定虽未判定朱某某死亡原因,却排除了疾病、外伤等,结合现场漏电风险相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存在电击死的可能。
拆除电缆本应断电作业,事故发生时现场却并未断电,朱某某也并未穿戴防护设备。为此,检察官综合审查本案后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施工场地本身存在触电隐患,且未向朱某某提供必要的安全辅助设备,进一步增加了其作业时遭受触电的风险,对引发其因切割电缆导致触电死亡的结果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的管理职责,以避免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事件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司法鉴定意见已排除疾病、外伤致死等其他死亡原因,但不能排除朱某某被电击死的可能性,应当认为某公司的过错和朱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达到高度盖然性。
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事故身亡,公司本应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公司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某公司与朱某某家属之间就赔偿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未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通知朱某某家属,仍提交《注销清算报告》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骗取注销登记,属于恶意注销,损害了朱某某家属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检察官表示:“本案中岳毋的诱恐,该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未尽到安全保障的管理职责,对朱某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且和朱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司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潘某某等人应对某公司所负义务以及虚假清算、恶意注销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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